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(1)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,并且只能从单一来源获得; (2)在以往通过ICB程序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的追加订货,追加采购的货物单价应保持不变,时间间隔不超过18个月,数量不能超过原合同数量的30%; (3)为了与现有设备的配套,需向原来的供货人采购标准化的设备或零件,并且价格应合理; (4)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人要求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关键部件,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。